对艾格拉斯延期换届公告的严正声明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024年9月11日,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披露《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选举的公告》,针对该公告内容,现声明如下:
一、针对公告第1点内容,于法无据,现声明如下:
关于不在公司任职的公司前管理人员的行为,未有任何有权机关认定或法律规定影响到公司的治理,所涉行为与艾格拉斯换届选举本身无任何关联,对公司的法人治理体系更是无法产生任何影响。
二、针对公告第2点内容,发布错误信息,误导股东,现声明如下:
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刑事冻结,只是被司法机关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股东作为股权的物权所有人身份并未发生该改变,其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只要登记为公司股东,就能平等地行使股东的权利,不能因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就否定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正当性;在没有司法文书作出确定性裁判的情况下,作为公司更无权单方剥夺股东的权利。
公告中载明的“亦有四家股东委托国有资产托管公司对其所持有的股权资产进行处置,其股东身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京0108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第31-32页内容载明:“本院函证……五家企业召集并参与案涉股东大会,行使艾格拉斯公司股东权利等是否经其同意等。2月22日……回复我院其未托管上述企业,仅是对受委托持有的股权资产进行处置,其日常管理和经营决策等仍由该四家企业自行行使,包括召集并参与艾格拉斯公司股东大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对案涉股东大会,上述四家公司已提前与其沟通,其知晓召集和表决事宜”,判决书第33页载明“经查,五家股东均未被托管、有权自行行使日常管理和经营决策权利,故汪岩、朱雄春主张相关股东被托管、未经托管人同意,无权自行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表决,本院不予采信”。
三、针对公告第3点内容,现董事会选择性批露信息,隐瞒事实,现声明如下:
据向相关股东了解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27日出具的《(2024)最高法民申120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对股东资产的查封冻结早已不具备法律基础,更逞论对艾格拉斯的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在上任仅一年后即导致公司退市,在任三年多未披露过一份规范的审计报告,现以种种理由,擅自剥夺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罔顾事实和法律,无视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知法犯法,通过其掌握的信息披露渠道,选择性的披露部分内容,对全体股东和投资者产生了严重的误导,已构成误导性信息披露和虚假信息披露,侵害股东利益,其通过延期召开换届股东大会、控制公司进而侵占股东利益的目的可见一斑。